1982年:
一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吕奎灵的提请,经1982年6月1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,任命:
白 光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;
张正九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;
李景满为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主任;
吴铁柱为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副主任;
侯永政为市人大常委会干部科科长;
吴汉明为市人大常委会干部科副科长;
赵海涛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科副科长;
贾凤歧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制科副科长;
白德君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科科长。
二、根据人民政府市长鲍振荣的提请,经1982年6月1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高根宝兼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;
金振权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;
葛文吉为市计划委员会主任;
贾俊山为市文教办公室主任;
雷国荣为市基本建设委员会主任;
洪振宪为市农牧办公室主任;
石子明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;
张羽飞为市劳动局局长;
胡尔查为市人事局局长;
刘成材为市农业局局长;
刘景坡为市林业局局长;
许 贞为市公安局局长;
王淑华为市民政局局长;
刘敬武为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;
孙绍武为市工业局局长;
郭 成为市二轻局局长;
张世英为市交通局局长;
刘洪武为市商业局局长;
张兴亚为市统计局局长;
桑树荣为市粮食局局长;
吴 臣为市财政局局长;
苗才平为市税务局局长;
刘凤山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;
刘泽田为市城市建设局局长;
武玉堂为市建工建材局局长;
张庆联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;
陈 青为市教育局局长;
李文涛为市文化局局长;
张存余为市卫生局局长;
刘清旭为市广播事业局局长。
三、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郝玉刚的提请,经1982年6月1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文 清、邱曾焕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;
郝玉刚、文清、邱曾焕、阎品荣、李岩松、白其昌、王淑兰任审判委员会委员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郝玉刚主持。
四、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郝玉刚的提请,经1982年6月1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李岩松为审判员、刑事审判一庭庭长;
李振世为审判员、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;
白其昌为审判员、刑事审判二庭庭长;
王淑兰为审判员、民事审判庭庭长;
王桂英为审判员、民事审判庭副庭长;
胡宗文为审判员、经济审判庭副庭长;
李树清为审判员、城郊法庭副庭长;
阎品荣、朱儒成、王清林、马万程、张玉恒为审判员。
五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的提请,经1982年6月1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贾凤臣、于丕业、陈殿云、史致发、翁永金、于静涛、吕德新、李福江、陈少青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六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吕奎灵的提请,经1982年8月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,任命:
陈文琴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科副科长。
七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吕奎灵提请,因工作变动,经1982年12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,决定免去:
马洪喜、牛鹤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;
吴铁柱的人大常委会调研室副主任职务。
八、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鲍振荣的提请,经1982年12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赵世林为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;
张存余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;
陈 青兼任市工农牧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;
赵风岭为市标准局局长。
免去:张存余的市卫生局局长职务。
1983年:
一、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鲍振荣的提请,经1983年1月2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孙耀忠为市卫生局局长。
二、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郝玉刚的提请,经1983年1月2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张润焕、斯勤巴图、何福成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三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的提请,经1983年1月2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姜长利、张玉胜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四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吕奎灵提请,经1983年5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,因侯永政已退休,决定免去:
侯永政的人大常委会干部科科长职务。
五、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鲍振荣的提请,经1983年5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,因刘敬武已退休,决定免去:
刘敬武的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。
六、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郝玉刚的提请,经1983年5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,决定免去:
白其昌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、审判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。
七、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鲍振荣的提请,经1983年7月2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王吉成为市三轻局局长。
八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的提请,经1983年7月2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李香、高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九、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郝玉刚的提请,经1983年9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李振世为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;
胡宗文为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。
免去:李岩松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、审判员及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。
1984年:
一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吕奎灵的提请,因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工作调转,经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1984年3月14日第11次会议讨论,决定:
宋天翔代理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。
二、根据中共乌兰浩特市委的建议,因原人民法院院长工作变动,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1984年3月14日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:
李岩松为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。
三、根据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宋天翔的提请,经1984年3月1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讨论,决定任命:
王裕德、海 宝、郭庚年、张有才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;
市政府原副市长职务同时免去,不再办理免职手续。
四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吕奎灵提请,经1984年3月1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,决定任命:
雷国荣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;
潘明德、张正九、吴汉明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;
赵海涛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;
王长青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;
赵世林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主任;
陈文琴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副主任;
市人大常委会原任各科、室的正副科长、正副主任同时免去,不再办理免职手续。
五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的提请,经1984年3月1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王志波、姜长利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;
崔树明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免去:那达木德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,不再办理免职手续。
六、根据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李岩松的提请,经1984年8月1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,决定任命:
许斗臣为居力很人民法庭副庭长、审判员;
范作新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七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吕奎灵提请,经1984年8月1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研究,决定免去:
赵海涛的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职务。
八、根据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宋天翔的提请,经1984年8月1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研究,决定任命:
武玉堂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;
包振声为市卫生局局长;
李维援为市乡镇企业局局长。
免去:武玉堂的市劳动局局长职务;
孙耀忠的市卫生局局长职务;
杨奎林的市经济委员会主任职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