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8年:
一、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宋天翔的提请,经1988年3月23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,任命:
武玉堂为市经济委员会主任;
张 义为市工业局局长;
田玉德为市交通局局长;
吴 臣为市财政局局长;
苗才平为市税务局局长;
苗凤羽为市商业局局长;
桑树荣为市粮食局局长;
朱国胜为市物价工商局局长;
曹忠林为市审计局局长;
徐永亮为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;
张庆联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;
王安栋为市建工建材局局长;
刘成材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;
董洪福为市教育局局长;
高 贵为市卫生局局长;
吴天庆为市文化局局长;
马万金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;
王吉成为市农业局局长;
杨志忠为市畜牧局局长;
刘景坡为市林业局局长;
许永禄为市水电局局长;
张福春为市乡镇企业局局长;
许 贞为市公安局局长;
李维援为市司法局局长;
杨俊芳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;
李鸿宝为市人事局局长;
础古兰为市劳动局局长;
王淑华为市民政局局长;
阿木古郎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。
免去:
包振声的市卫生局局长职务;
王树生的市建工建材局局长职务;
石廷壮的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职务;
尹凤翔的市工业局局长职务;
徐永亮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务;
袁秉政的市司法局局长职务。
二、经1988年5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,任命:
张有才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(列王裕德前)。
三、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包振声关于干部任免的提请,经1988年5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,任命:
田树茹为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;
刘继明为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;
刘东升为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;
曲宝森为市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庭长;
斯琴巴图、陈茂权为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;
王金城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;
范作新为市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副庭长;
李 志为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;
张玉光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免去:
田树茹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;
刘继明的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职务;
刘东升、曲宝森的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;
马万程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;
许斗臣的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。
四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关于干部任免的提请,经1988年5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,任命:
白志国、刘文奎、王希林、于沛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免去:
吕德新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。
五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谷万才关于干部任职的提请,经1988年5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,任命:
李淑琴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副主任。
六、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宋天翔的提请,经1988年12月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,决定任命:
曹永锡为市林业局局长;
徐世忠为市土地管理局局长。
免去:
刘景坡的市林业局局长职务。
1989年:
一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关于干部任职的提请,经1989年3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,任命:
云建敏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;
崔树明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。
二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谷万才关于干部任职的提请,经1989年3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,任命:
袁秉政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副主任;
聂庆元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;
陈苏闽为市人大常委会政治法律办公室副主任。
三、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宋天翔关于干部任免职务的提请,于1989年9月6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讨论决定,任命:
前德门为市民政局局长;
高 林为市司法局局长;
王宝贵为市监察局局长。
免去:
李维援的市司法局局长职务;
马万金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职务;
王淑华的市民政局局长职务。
四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关于干部免职的提请,经1989年9月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,免去:
高 林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职务。
五、市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,于1989年10月25日讨论决定:
(一)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宋天翔关于干部任职的提请,任命:
喜着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;
(二)接受并同意市长宋天翔关于辞去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报告;
(三)副市长喜着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。
六、根据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喜着关于干部任职的提请,经1989年12月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讨论决定,任命:
张世民为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。
七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关于干部任职的提请,经1989年12月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讨论决定,任命:
刘绍斌、李福林、俞禧、王立、安素云、林景玉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。
1990年:
一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谷万才关于干部任免职务的提请,经1990年3月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讨论通过,任命:
海江生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。
免去:
傅柏昌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职务。
二、根据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喜着关于干部任免职务的提请,经1990年3月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讨论决定,任命:
潘明德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;
郭 祯为市土地管理局局长;
佟玉林为市外事办公室主任。
免去:
张庆联的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;
刘成材的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职务;
徐世忠的市土地管理局局长职务。
三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关于干部免职的提请,经1990年5月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讨论通过,免去:
李 香、白志国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。
四、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,于1990年10月27日讨论决定:
(一)接受并同意市长喜着关于辞去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报告;
(二)副市长王裕德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。
五、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,于1990年10月27日讨论决定,任命:
傅 敏、李怀耕、张 利、王继明、佟利民为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。
免去:
海 宝、宋殿山、穆芳霞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。
六、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,于1990年10月27日讨论决定:
(一)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的提请,任命孟令贵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;
(二)接受并同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洪太的辞职报告;
(三)副检察长孟令贵为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。
七、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包振声关于干部任免职务的提请,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,于1990年10月27日讨论决定,任命:
刘继明为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;
陈茂权为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;
王金城为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。
免去:
阎品荣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;
王淑兰的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;
刘继明的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职务;
陈茂权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;
王金城的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。
八、根据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王裕德关于干部任免职务的提请,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,于1990年10月27日讨论决定,任命:
郑贵胜为市公安局局长;
李维援为市物价工商局局长;
朱国胜为市建工建材局局长。
免去:
许 贞的市公安局局长职务;
朱国胜的市物价工商局局长职务;
王安栋的市建工建材局局长职务。
九、根据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王裕德关于干部任免职务的提请,经1990年12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决定,任命:
温都苏为市粮食局局长;
傅柏昌为市林业局局长;
姜长利为市监察局局长。
免去:
桑树荣的市粮食局局长职务;
前德门的市民政局局长职务;
王宝贵的市监察局局长职务;
曹永锡的市林业局局长职务。
十、根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孟令贵关于干部任免职务的提请,经1990年12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,任命:
李福江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。
免去:
姜长利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职务。
十一、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包振声关于干部免职的提请,经1990年12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,免去:
胡宗文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。
十二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谷万才关于干部任免职务的提请,经1990年12月1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,任命:
刘 喜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;
王长青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调研员;
袁秉政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主任;
李淑琴为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主任;
王魁忠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副主任;
韩志远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;
巴 图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副主任;
免去:
刘 喜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;
王长青的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主任职务;
赵士林的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办公室主任职务。